收藏 厦门标准 个人名下无房视为首次购房
- 发布时间:11-28 08:36
  个人名下没有商品房登记记录,均视为首次购房。 且首次购买的住房是指在市场上购买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如果购房人之前通过“自建、继承、赠与、房改、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取得房产,现在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也可认定为首次购房。 
只要个人名下没有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登记记录的,都算首次购房。昨日,市国土房产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过程中首次购房界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首次购房界定、查询、出具证明等问题做出规范。
以个人为查询单位
《通知》对个人首次购买住房进行了三项界定,首先,在房地产交易登记系统中,申请人名下没有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交易登记申请的,视为首次购买住房。
其次,首次购买的住房是指在市场上购买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包括享受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建设的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商品房、集资房和落实侨房政策房等住房,也不包括继承、受赠、交换、自建等其他方式取得的房产;已转让、已退房、已撤销购房的也不计入。
第三,首次购房是指个人购买的住房,查询时以申请人个人为信息查询单位,不以家庭为查询单位。
此前,厦门市已出台多项措施,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可享受财税优惠。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出台的《通知》关于首次购房的界定标准仅适用于有关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收和特殊契税退还政策的办理。
证明5个工作日可办妥
出具首次购房证明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主管,具体工作由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为方便群众办理首次购房证明,松柏大厦综合服务大厅和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在岛内外的五个工作站均可受理此项业务。
当事人需要首次购房查询证明的,可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首次购房查询证明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由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进行查询,出具证明。
办理首次购房查询证明需提交的材料包括:首次购房查询证明申请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合同备案证明书或二手房买卖合同或产权证;购房人身份证明;他人代理的,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5个工作日即可办理首次购房查询证明。
相关负责人提醒,在提交《首次购房查询证明申请表》时,申请人应在表格上签名或盖章,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为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简化程序,方便群众,购买二手住房且符合首次购买住房界定标准的购房者,可在办理个人二手住房买卖转移登记手续时合并办理首次购房查询证明,在领取产权证时同时领取《首次购房查询证明》。
购买商品房且符合首次购买住房界定标准的购房者,应先办理首次购房查询证明,持该证明到财政部门办理契税缴交。
此外,如购房者所购住房不属于普通住房,由于不享受相关财税优惠,也就不需要开具首次购房证明了。
>链接 厦门普通住房标准
自2008年11月1日起,厦门普通商品住宅享受优惠政策标准调整为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含)以下。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市国土房产局每年1月1日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