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厦门113个单位着手移交处置房产
- 发布时间:11-04 10:37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自管房产移交处置工作已陆续展开,截至10月20日,已有113个单位上报自管房产移交清单,市机关事业单位自管房产移交处置工作协调办公室将逐步开展对单位自管房产的接收和处置工作。
  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自管房产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管理分散、租金不统一、利用效率不高、房产权属不够清晰等情况。为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房产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自管房产移交处置方案》,并成立了协调办公室,挂靠市国土房产局,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担自管房产处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展自管房产移交处置工作,通过资源整合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腐败现象滋生的有效手段,有利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和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9月26日,协调办公室的正式揭牌,标志着自管房产移交处置工作全面展开。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郭俊胜介绍,协调办成立以来,在市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领导下,边组建边开展工作,健全和完善了组织机构,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步骤,摸清了家底,进一步坚定了我市移交、处置机关事业单位自管房产的信心和决心。
  根据处置方案,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办公用房除外)都要清查和移交,预计涉及房产面积数十万平方米。协调办公室将按照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市场配置、统一处置的管理模式,根据房产情况,确定房产管理处置部门或交由市公房管理中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或由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组织拍卖;对已明确移交的自管房产,协调办公室将先交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接管。
自管房产移交处置问答:自管房均须清查和移交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自管房产清查处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根据厦府办200890号文件和厦委反腐办200815号文件,在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导下,坚持统一清查、统一接管、统一处置的原则,成立了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自管房产移交处置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协调办由市国土房产局牵头,成员包括监察局(纠风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接管处置具体工作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担。
  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哪些房产要清查和移交?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本单位办公用房除外)都要清查和移交。协调办公室根据房产的情况,确定房产管理或处理部门,或由市公房管理中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或由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组织拍卖。具体规定如下:
  (一)空置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从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再出租、出借,列入移交清单。
  (二)已出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管理单位负责清退收回,暂时无法清退的管理单位要说明原因,列入移交清单。
  (三)已出租的非住宅用房,合同期已满的,不得再续签合同,原则上全部清退收回;合同期未满的,不得更改合同条款,改变租金数额或延长合同期限,列入移交清单。
  (四)已出租的住房,属于按有关规定租赁的,列入移交清单;不属于按有关规定租赁的应清退收回,因承租人家庭住房困难不能清退的管理单位要说明具体原因,列入移交清单。
  (五)单位的临时集体宿舍,列入移交清单,使用权可由原房产管理单位调配,用于单位新参加工作职工的临时周转。
  (六)各单位应对出租自管房的租金进行清理,对欠缴租金的,应追缴到位。
  (七)各单位自统一岗位津贴制度实施以来的自管房产出租收益收入未上缴财政的,要一并清理上缴市财政。
  (八)各单位属于非财政投资购建的自管房,原则上也应列入移交清单,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房产清查处置中应该做哪些工作?
  答:(一)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各单位领导对此项工作应予以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自管房产的清退移交,房产数量较大的应成立工作小组。市直机关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此项工作总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申报的自管房产信息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自管房产清查结果必须在单位内进行公示,以示负责。
  (二)备齐办理房产移交手续所需的材料。一是房地产权属证书、购房合同或相关材料;二是房地产权属来源情况;三是房产租赁合同;四是承租人的相关材料;五是其他相关材料。
  (三)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一是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对本单位所有出租、出借的自管房产进行清退,一时无法清退的,要先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并负责将房产移交通知书给承租人或承借人,督促承租人、承借人到市公房管理中心重新办理相关手续;二是对空置房产要与市公房管理中心确认水、电、煤气等房产配套费用的缴交情况;三是负责移交房产的其他有关工作。
  四、移交后对单位自管房产处置原则有哪些?
  (一)空置非住宅用房。属于单位购建的非住宅商品房权属清楚的,接管后交由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组织拍卖。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交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其他列入直管公房的由市公房管理中心统一公开招租。
  (二)空置住宅用房。各自管房单位空置的住宅用房(包含清退收回的),原则上收回由市公房管理中心管理,作为保障性租赁房。若自管房单位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职工,经协调办公室核准,可根据厦府2004144号执行。
  (三)已出租的非住宅用房。由原出租单位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交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接管,由市公房管理中心与承租人签订相同期限的租赁合同,租金按原约定的数额收取,原租金明显低于市场租金的,由市公房管理中心重新确定租金,待合同期满后组织公开招租或拍卖;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交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四)自管房单位将非住宅用房出借的,必须清退收回,并负责追缴使用人使用期间的租金。使用人暂时无法清退的,经协调办公室审核后,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接管后按市场租金计租并与公房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
  (五)已出租的住宅用房。属于按有关政策规定租赁的,由原出租单位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交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接管,由市公房管理中心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按直管公有住房管理。
  不属于按有关政策规定租赁的,能清退的,管理单位应清退;不能清退的,由原出租单位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交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接管,由市公房管理中心与承租人签订相同期限的租赁合同,原租金高于公房租金标准的,执行原租金;原租金低于公房租金标准的,按公房租金标准执行;合同期满后清退收回。承租人不退出的住房,经申请审核接管后由市公房管理中心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按市场租金计租。
  (六)自管房单位将住宅用房出借的,必须清退收回,并负责追缴使用人使用期间的租金,清退方案、收取租金标准及计租期限等必须在本单位予以公示。使用人无其他住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申请审查接管后由使用人与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按直管公有住房管理。使用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又不退出借用的住房,协调办公室审核后,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接管并与使用人签订租赁合同,按市场租金计租。
  (七)按有关规定租赁的住宅用房,经协调办公室核准,可按厦府2004144号文规定执行。
  (八)自管房产单位将住宅用房以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变相出售房屋使用权的,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可抵扣使用期间的租金后(按公房租金标准),多余的款项退还,不足的补缴,交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接管,由市公房管理中心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按直管公有住房管理。
  五、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产移交处置工作不配合怎么处理?
  答:对违反有关规定、有意隐瞒虚报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由市监察局约谈该单位领导,直至追究单位领导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