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财政部:首次购房证明由建设部门出具
- 发布时间:10-23 09:52
  财政部要求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以加强对“首次购房者”身份和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管。
10月22日,财政部出台调控新政,放宽了对“首次购房者”的契税征收标准、贷款利率下限和首付款比例。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地方政府可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收费减免政策。
新政策还规定,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同时,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新政未对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契税征收标准和信贷政策做出调整。
根据1997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转移房屋权属契税税率为3%至5%,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此区间内浮动。1999年,为了鼓励个人住房消费,启动房地产市场,同时也为了规避金融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减半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