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车辆在停车场被刮花 法院判物业公司无过错
- 发布时间:07-10 09:10
现在有车的人越来越多,很多人都租用专门的车位停车,那么停放在停车场里的车辆遭到损伤时,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是否应该赔偿车主的损失呢?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滨海法庭就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br />
原告杨晓燕在今年3月8号晚上8点多,将她的白色保时捷轿车停放在承租的禾祥东路77-78号地下车位,第二天下午,她发现轿车车身被严重刮花,因此发生修车费28000余元。杨晓燕认为,她向厦门市银鼎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每个月缴交80元的车位管理费,因此物业公司负有对车辆进行保管的义务。杨晓燕把银鼎岩物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银鼎岩物业承担修车费。<br />
被告银鼎岩物业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车辆管理关系,物业开具给原告的收费发票上注明“车位管理费”,《停车须知》上也明确了停车场所收费用为场地维护费,不负车辆及车内财产的保管责任,物业对停车场尽了相应的管理责任,而且车辆的损伤与物业的管理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br />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与业委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被告的责任主要在于对住宅小区及停车场的宏观保卫安全,而不涉及对某个业主个人的特定财产或车辆的微观保障责任。被告对车库大门使用控制道闸系统,对进出车辆实行智能读卡登记,并且每两小时对车库巡查一次,已经对车库尽了相应的管理责任。由于原、被告对车辆受损都没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判定由被告银鼎岩物业管理公司承担10%的责任,应该支付给原告杨晓燕28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