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厦门青年,“五年五折租房”优惠,即日起可接续申请
- 发布时间:05-24 16:25
厦门市第一批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租金补贴3000多万元已发放到位,2万多名青年受益。已取得“五年五折租房”保障资格,或已获得保障的保障对象,可接续申请。近日,市住房局印发了《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业务办事指南之四(接续申请)》,公布了相关具体规定。
资料图
申请对象提出申请情形为,保障期限内,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租房合同即将到期,申请继续享受“五年五折租房”优惠政策;取得保障资格后、参与批次申请前,或保障期间,就业、创业、婚姻、住房、实际工作地点等信息发生变化。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可于5个工作日后登录平台查询审核意见。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视为接续申请通过。“接续申请通过”仅当季度有效。通过接续申请的保障对象,方可参与批次申请或签订续租合同,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指南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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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发布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业务办事指南之四(接续申请)的通知
(厦房租赁〔2022〕12号)
一、政策依据
《厦门市办公厅关于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厦府办规〔2021〕7号)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操作指南》(厦房租赁〔20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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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落实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操作指南的通知》
二、申请对象和情形
(一)申请对象。已取得“五年五折租房”保障资格,或已获得保障的保障对象。
(二)提出申请情形。
1.保障期限内,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租房合同即将到期,申请继续享受“五年五折租房”优惠政策;
2.取得保障资格后、参与批次申请前,或保障期间,就业、创业、婚姻、住房、实际工作地点等信息发生变化。
三、申请条件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处于保障资格有效期(获得保障资格之日起六个月)内,或保障期限(获得首次保障之日起五年)内;
(二)满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操作指南》(厦房租赁〔2021〕20号)中除年龄外的其他保障资格申请条件;
(三)不存在厦房租赁〔2021〕20号规定的“不得申请情形”和“退出保障情形”。
四、申请渠道、受理部门和受理时间
(一)申请渠道:实行线上受理,全程网办。申请平台在“i厦门”手机APP——服务——住房保障专区——5折租房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接续申请。
(二)受理部门:申请人所属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部门,咨询电话详见文末。
(三)受理申请时间:“5折租房”平台开放时间。
五、申请流程及要求
(一)补充或复核申请信息
申请人应根据《办事指南之一(保障资格申请)》第四(一)款要求,准备好除学历外的其他材料后,在平台“接续申请”模块中补充或修改信息并提交申请。
(二)查询接续申请审核意见和结果公示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可于5个工作日后登陆平台查询审核意见。
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将在平台的“结果公示”模块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视为接续申请通过。“接续申请通过”仅当季度有效。
通过接续申请的保障对象,方可参与批次申请或签订续租合同,继续享受本优惠政策。
六、接续申请通过成果应用
接续申请通过的,分不同情形进行接续保障:
(一)首次申请保障或改变保障方式的,根据《办事指南之二(实物配租)》或《办事指南之三(租金补贴)》,在当季度批次申请截止受理前,参与批次申请。
(二)保持实物配租租赁房源不变的,保障对象凭有效的“接续申请通过”与运营单位签订续租合同。
逾期未参与批次申请或签订续租合同的,应重新提出接续申请。
七、重点说明
接续申请通过的,按不同情形完成接续保障(接续期间保障原则上不中断不重叠,但因申请保障方式变更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接续申请等情形导致出现保障中断的,前后两次保障间隔时间不予保障,但计入保障期限):
1.申请调换配租房源,或调整租金补贴方式为实物配租的,新的实物配租起始时间以租房合同约定为准,其中:
调换配租房源的,新的租房合同起始时间为原实物配租租房合同解除次日。保障对象应及时与新实物配租房源运营单位签订租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租赁起始日期及时与原实物配租房源运营单位解除租房合同,结清相关费用,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调整保障方式的,应在租金补贴保障期结束后方可提出实物配租申请。
2.保持实物配租租赁房源不变,且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前签订续租合同的,新的租房合同起始时间为原实物配租租房合同结束次日。
3.接续保障方式选择租金补贴,但未在有效期内及时参与批次申请(租金补贴);或未及时签订实物配租续租合同的,前后两次保障出现的间隔时间不予保障,但计入总的5年保障期限。
八、咨询电话
(一)政策咨询电话
市房屋事务中心:2859563。
(二)受理部门及咨询电话
思明区:思明区建设局 2039808
湖里区:湖里区建设局 5722325
海沧区: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 6583786、6050699
集美区:集美区建设与交通局 6223107
翔安区:翔安区建设与交通局 7889682
同安区:同安区建设与交通局 7025496
自贸区管委会:自贸区人力资源局 5626720
火炬管委会:建设管理处 5380729
(三)咨询时间
受理咨询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2:30-5:30(冬令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