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关于《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明确安置型商品房相关事项
- 发布时间:03-08 15:16
关于《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安置型商品房
相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关于明确安置型商品房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通知》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发布《通知》目的
《关于建立安置型商品房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厦房〔2019〕136号)发布以来,新建安置型商品房项目仍未推出,安置型商品房建设、分配、交易机制仍需进一步梳理细化。通过发布《通知》,进一步完善我市安置房建设机制,规范安置房管理,加快推进新建安置房建设、分配、交易市场化,鼓励支持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出让型安置房(即安置型商品房),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二、主要内容
(一)供地方式
《通知》提供两种新建安置房项目供地模式。即:新建安置房项目可参照“限房价、竞地价”的商品房模式供地;也可参照协议出让的市级城市更新模式供地。为保持征拆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经市、区政府同意,征收单位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指定相关机构先行开展前期工作。
(二)地价及缴交方式
安置型商品房地价标准和缴交方式,兼顾了安置型商品房的特殊性。《通知》要求资源规划部门应根据区政府提供的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价格。评估地价原则上应综合建设成本、资金成本、税费及合理利润等因素。为减少开发建设资金成本,地价以不低于基准地价修正值的70%作为下限,且不区分市、区属安置房项目。根据不同项目的情况,土地出让金缴款首付比例和期限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
(三)资金渠道
为推进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融资功能,有效降低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缓解财政资金压力,《通知》明确安置型商品房项目由开发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开发建设。其中协议出让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购房款可在竣工验收后支付。为收回投资资金,开发企业可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和《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收取购房款。
(四)剩余房源和配套商业用房、车位处置
为有效盘活资产,《通知》明确安置型商品房分配后的剩余房源可统筹作为安置房、保障房、人才房等政策性房源使用,或按规定通过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处置。安置型商品房配套的商业用房和车位,可由开发企业自持经营或对外销售(其中车位需优先出租或出售给安置对象),也可由市、区政府指定部门按成本价格回购。
(五)上市交易管理要求
鉴于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土地性质为出让性质。《通知》明确2019年10月21日以后(《指导意见》发布日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含协议出让安置房、划拨转限制性出让安置房),房源再上市交易或办理抵押时,不需缴纳4%土地出让金或上市补差款。除上述类型之外的安置房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施行要求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为统一《指导意见》等文件中的相关内容,明确此前我市已颁布的涉及安置型商品房、协议出让安置房、划拨转限制性出让安置房相关文件,与《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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