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落实市“双百计划”创业场所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12-21 10:51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落实市“双百计划”创业场所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厦门火炬高新区落实市“双百计划”创业场所扶持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19日
厦门火炬高新区落实市“双百计划”创业场所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为落实厦门市“双百计划”关于“可获得所在区或园区提供不少于100-5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五年内免交租金”的扶持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场所租金扶持标准
(一)扶持时间计算
1.已落户火炬高新区的“双百计划”人才项目从入选文件发布的下一季度起计算,5年内给予租金扶持。
2.新落户的“双百计划”人才项目从企业与火炬高新区签订《厦门火炬高新区扶持市“双百计划”人才创业发展协议书》的次月起计算,5年内给予租金扶持。
(二)扶持场所面积
1.创业A、B类项目,按实际租用面积最高可享受岛内200平方米或岛外500平方米场所租金扶持。
2.创业C类项目,按实际租用面积最高可享受岛内150平方米或岛外400平方米场所租金扶持。
3.对实际到资额大、技术国际国内领先的企业,如需增加扶持面积,由企业提出申请,火炬高新区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
(三)扶持方式
租用火炬高新区财政或委属国有企业所属房产作为创业场所的,在其所享受的场所扶持面积范围内免交租金;租用其他创业场所,且工商注册及税收登记在火炬高新区的,按照“先租后补”的方式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同类火炬高新区财政所属房产租金基准价(由火炬高新区定期发布)标准执行;购买或自建厂房的原则上不予扶持。
二、申请租金补贴办法
(一)符合创业场所租金补贴条件的“双百计划”企业,应向园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园区管理单位统一向管委会提出兑现意见,由管委会组织人事处牵头办理相关手续,于每年1月、7月分别兑现一次。
(二)申请补贴需提供创业场所租用合同及场租发票复印件。5年租金补贴期内如场所变更的,应及时提供变更材料,在下一次兑现时调整补助额度,原则上不予补差额。
三、享受留学人员创业场所扶持的“双百计划”人才项目,场所面积扶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双百计划”人才项目享受租金扶持应与火炬高新区签订《厦门火炬高新区扶持市“双百计划”人才创业发展协议书》。
五、“双百计划”企业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立即终止享受创业场所扶持政策;其中有(三)、(四)、(五)、(六)情形的,将向厦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其不良信用记录:
(一)“双百计划”人才项目停止运营的;
(二)“双百计划”人才退出其创办企业的;
(三)违反《厦门火炬高新区扶持市“双百计划”人才创业发展协议书》规定条款的;
(四)存在恶意拖欠房租及相关费用行为的;
(五)创业场所部分或全部转借、转租他人使用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本办法由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落实市“双百计划”创业场所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厦高管〔2015〕124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