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
- 发布时间:12-21 09:56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区企业上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加快推进翔安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翔政〔2012〕25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的补充意见》(厦翔政〔2013〕181号)进行修订,修订后意见全文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完善服务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翔安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上市办”),挂靠区发改局,负责落实开展具体事宜。
(二)完善工作制度。1.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不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召开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加强问题反馈、信息共享、协调沟通,及时帮助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的问题。2.“一企一议”制度。企业启动改制上市或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均可书面报送区上市办汇总。领导小组根据企业反映的具体问题,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
(三)强化服务意识。各职能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区级审批事项或出具相关证明的,要简化手续、予以支持;涉及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不清晰、用地手续不全等共性问题,要结合实际研究灵活解决办法,为企业上市创造条件。
二、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库
根据翔安区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培育一批上市意愿高、发展前景好、竞争能力强的企业进入上市后备企业库,进行重点联系、重点跟踪、重点支持。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部门推荐、区上市办审核的办法择优遴选。
入选上市后备企业的条件是:
1.商事登记在翔安区并缴纳税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3.企业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
4.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5.有近三年内改制上市的初步方案。
三、实施政策扶持
(一)设立专项资金
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区发改局部门预算),落实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各项工作。
(二)国内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扶持措施
1.公开发行上市
企业完成股改,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在支付第一笔服务费用后,区政府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
企业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区政府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区政府给予20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企业获准发行并上市后,区政府给予15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2.“买壳”或“借壳”上市
市域外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将注册地迁入及主要生产经营地点设在翔安的(含市域内生产型上市企业、市域外上市企业迁入),区政府给予300万元奖励。同时,按照缴交的个人所得税为标准给予企业高管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高管包括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最多享受2人。
3.上市融资
企业获准发行并上市后,将募集资金(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返程投资在本区的,区政府按照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投资金额最低不少于200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境外上市扶持措施
1.企业依法在境外上市,区政府给予300万元奖励。融资奖励参照享受第三点第(二)条第3款;
2.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在境外上市,融资奖励参照享受第三点第(二)条第3款。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扶持措施
1.企业完成股改,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服务协议,在支付第一笔服务费用后,区政府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
2.企业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区政府给予奖励。其中,获准在创新层挂牌的,给予70万元奖励;获准在基础层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基础层的挂牌企业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融资奖励参照享受第三点第(二)条第3款;
3.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通过规范管理和有限经营,依法在境内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参照享受第三点第(二)条第1款第3、4小点及第3款。
(五)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扶持措施
1.企业依法进入总部注册于厦门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接受挂牌展示、财务顾问等辅导服务的,区政府给予5万元奖励;完成股改且实现交易的,区政府给予15万元奖励。企业完成股改并进入厦门以外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实现交易的,区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借助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开展股权投融资、债券融资等融资活动,企业将募集资金返程投资在本区的,区政府按照投资金额2%给予奖励。投资金额最低不少于500万元,每家企业同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其他扶持措施
1.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区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及规定的,各有关部门予以优先安排;
2.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区级权限内收费项目的一律按收费下限收取。
四、监督管理
(一)享受本意见政策扶持的企业需承诺注册地和纳税归属地五年内不迁出翔安,计算期限自企业享受政策扶持之日起开始,否则企业应自行退回有关扶持资金。
(二)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扶持奖励。兑现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加相关资料,经区上市办审核确认后,报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享受本意见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及时向区上市办报告企业改制上市有关进展情况。区上市办对企业改制上市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
(四)本意见可与省、市相关上市优惠政策重复享受。区级同类型扶持政策可择优享受,不重复扶持。
(五)对于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改制上市扶持资金的申报单位,取消受扶持资格,停止发放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其他
(一)本意见适用于商事登记在翔安区并缴纳税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含火炬(翔安)产业区、翔安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火炬企业可享受第三点第(五)条“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扶持措施”奖励,主板上市、新三板挂牌奖励等仍按厦高管〔2016〕69号向火炬管委会申请。
(二)本意见由区上市办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遇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翔政〔2012〕25号)和《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的补充意见》(厦翔政〔2013〕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翔安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2.翔安区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申报受理程序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