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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2-15 11:40
中共海沧区委办公室 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引进生物与新医药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海委办〔2012〕72号)
各党委(党组、直属党工委、直属党总支),各部、委、办、局,各镇(街),各人民团体:
《海沧区引进生物与新医药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海沧区委办公室
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10日
海沧区引进生物与新医药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围绕海沧区健康生态新城建设,大力扶持生物与新医药等四大新兴产业的战略目标,以企业为平台,大力引进生物与新医药高层次人才,形成高科技人才集聚效应,推动海沧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升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登记和税收归属海沧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生物与新医药领域企业的人才。
1、企业年产值5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两个年度实现销售额增长20%以上;
2、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
3、注册资金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额外币的新设立企业;
4、近3年连续被认定为海沧区纳税大户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在生物医药企业中任职满一年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及研发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具有博士以上学位的高级人才。
第四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海沧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给予以下购租房补贴:
(一)具有博士且高级职称者,购房补贴60万元或租房补贴每月2000元;
(二)具有博士或高级职称者,购房补贴40万元或租房补贴每月1200元。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以下个人所得税奖励:五年内,前三年每年按个人所得税海沧区分成部分的50%、后两年按2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时,可在区属学校择校一次,由区教育局给予安排。
第七条 申请购、租房补贴的,按照《海沧区企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申请税收奖励的实行跨年办理。由人才所在企业统一办理,应于符合政策年度的次年2月份起,按照要求备齐相关材料,提出扶持政策兑现申请,经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予以批准,并在签订扶持协议后兑现。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已经享受其他扶持政策中相关的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和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
第九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扶持协议的要求,对扶持工作进行全程检查、监督和考核。凡发现人才工作情况或资金使用与申报材料有严重违背或违反协议规定的,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已拨付的全部款项。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中共海沧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海沧区委办公室 2012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