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的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12-15 11:39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的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厦海政〔2016〕200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的资金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日
进一步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的资金扶持办法
为加快海沧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的发展,促进生物医药技术、资金和人才的引进,鼓励企业加快产业化进程,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全力打造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集群,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海沧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沧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包括化学药品、中药、兽用药品、生物药品、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行业的研发、生产、流通和服务外包的企业及机构。
二、租金补助
对于2016年1月1日(含)后入驻的项目,租用区属国有企业运营的专业园区内的孵化单元和厂房,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承租面积的租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实缴资本金100万元(含)-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企业,可给予入驻后前三年每年最多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租金补助;实缴资本金3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企业,给予入驻后前三年每年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的租金补助;实缴资本金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等值外币)的企业,实缴资本金每增加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租金补助面积上限增加100平方米,入驻后前三年每年的最高租金补助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
(二)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的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入驻后前5年对照上述条款条件给予租金补助。
三、研发创新及产业化扶持
(一)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打造优良的产业发展环境。对新落户海沧区的省、市级生物医药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成果在海沧转化,或者经营收入在海沧纳税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落户海沧区的生物医药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研发成果在海沧转化,或者经营收入在海沧纳税的,给予补足300万元奖励。
对设在海沧区内的市级以上生物医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免费或低于市场价格技术服务的,对其运营期间的场地租金、设备维护费给予实际发生额100%的经费补助。
(二)鼓励企业的新药品种创制及产业化,对落户海沧区、以海沧区企业为申报主体申报临床试验进入临床研究的新药项目,在I、II、III期研究阶段,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经费扶持,进入产业化阶段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的仿制药开发及产业化。已经上市销售的仿制药产品在完成一致性评价工作并取得相关受理通知书的,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奖励;新申报的仿制药产品通过生物等效性临床试验或临床有效性试验并取得相关生产批件的,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奖励。仿制药品种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或批准,在海沧进入产业化阶段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开展医疗器械开发注册,对单个企业每年度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扶持。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的企业,对其取得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每个品种给予最高40万元的资金扶持,但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区级税收贡献;对其取得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每个品种给予80万元的资金扶持。
四、经营贡献奖励
(一)企业(非仓储物流贸易型)自在海沧区设立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纳入海沧区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自首次申报年度起,按其每年区级税收贡献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二)企业(非仓储物流贸易型)自在海沧区设立登记之日起五年后纳入海沧区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自首次申报年度起,以企业申报年度前三年企业所得税海沧区级留成部分平均值为基数,每年按企业所得税海沧区级留成部分增加值的50%给予三年奖励。
(三)对纳入海沧区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医药商贸企业,自首次申报年度起,按其每年批发销售额的1‰给予三年奖励,同一家企业年度享受该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区级税收贡献。
(四)企业在享受经营贡献奖励年限内需符合每年纳入海沧区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条件。
(五)遇体制调整,按新体制同口径计算相关税收。
(六)鼓励企业开拓市场,海沧区政府每年将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企业市场推广活动,资助企业主办或参加展会。
五、资金管理
(一)租金补助和研发创新及产业化资金在区科技局年度部门预算中列支、拨付。
(二)经营贡献奖励(一)、(二)项资金在区经信局年度部门预算中列支、拨付。
(三)经营贡献奖励第(三)项资金在区商务局年度部门预算中列支、拨付。
六、申报程序
(一)原则上对生物医药企业的补助和奖励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租金补助每半年集中申报办理一次,其他奖励每年集中申报办理一次,申报程序如下:
本办法涉及的各类补助相关申报材料先提交海沧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初审后,租金补助、研发创新及产业化扶持再提交区科技局进行复审;经营贡献奖励(一)、(二)项再提交区经信局进行复审,第(三)项再提交区商务局进行复审(其中企业税收贡献部分由区财政局审核),各部门报区政府审定后,相关奖励资金由海沧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拨付给企业。
(二)申报租金补助、经营贡献奖励材料(一式两份;除申请表外,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查)包括:
1.申报企业关于租金补助、经营贡献奖励的申请报告。
2.申报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3.申请租金补贴的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租赁合同和租金缴交发票。
4.申请经营贡献奖励的还需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三)申报企业研发创新及产业化扶持材料(一式两份;除申请表外,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查)包括:
1.申报企业关于研发创新扶持的申请报告。
2.提供研发机构的设立、核准或认定文件。
3.申报企业提供相应的立项、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申报公共服务平台补助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缴交发票、设备维护相关发票。
4.申请医药器械开发注册奖励的还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七、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扶持政策原则上可与市级政策叠加享受,但市级扶持政策由区级财政承担的部分,不可叠加享受;企业可享受本意见以外由区级财政列支和拨付的其他各类补助、资助和奖励资金,但不能重复享受。
(二)本办法涉及的经营贡献奖励按照完整会计年度计算。
(三)对投资规模大、行业影响力强的重大生物医药项目的资金扶持,可“一事一议”,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四)有关人才支持政策按照海沧区“海纳百川”人才政策执行。
(五)对2016年1月1日前已开始享受《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海政〔2012〕196号)中相关扶持、奖励的企业,应按相关条款继续申请补贴至期满。
(六)本办法租金补助、研发创新及产业化扶持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经营贡献奖励(一)、(二)项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经营贡献奖励第(三)项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