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加快旅游会展业发展奖励扶持措施的通知
- 发布时间:12-15 11:36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
加快旅游会展业发展奖励扶持措施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加快旅游会展业发展奖励扶持措施》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3日
海沧区关于加快旅游会展业发展的奖励扶持措施
为推进海沧旅游会展产业加快发展,根据省、市有关促进旅游会展业发展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奖励措施。
第一条 对新评定的国家3A级及以上级别旅游景区给予奖励。对新评定为3A级的旅游景区,给予奖励30万元;对新评定为4A级的旅游景区,给予奖励80万元;对新评定为5A级的旅游景区,给予奖励180万元;每个景区可以享受不同星级奖励各一次。对现已评定的3A、4A级景区升级,按级差部分金额补足其差额部分。鼓励A级景区出台吸引游客的措施,对购买门票的游客增量实施奖励,按季度增量兑现,每增1人次奖励10元,每个景区年奖励最高50万元。
第二条 对新评定的国家三星级及以上级别旅游饭店给予奖励。新评定为三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新评定为四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新评定为五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每家旅游饭店可以享受不同星级奖励各一次。对现已评定的三星、四星级饭店升级,按级差部分金额补足其差额部分。
第三条 对新评定为福建省三星级及以上级别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给予奖励。对新评定为三星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四星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五星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给予30万元奖励。每个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可以享受不同星级奖励各一次。对现已评定的三星、四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升级,按级差部分金额补足其差额部分。
第四条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新评定为福建省观光工厂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非政府部门直接投资,并列入市旅游局年度新、改建旅游厕所建设计划的业主单位,在项目建成后给予奖励。对新建旅游厕所达到1A级标准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新建旅游厕所达到2A级标准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新建旅游厕所达到3A级标准的,给予奖励15万元。对改建旅游厕所达到1A级标准的,给予奖励2.5万元;对改建旅游厕所达到2A级标准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改建旅游厕所达到3A级标准的,给予奖励7.5万元。
第七条 对经备案,并依法纳税、经营规范的民宿在经营满6个月后给予1万元人民币开办奖励。
第八条 鼓励旅游会展企业做强做大,对上一年主营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当年同比增长超过20%的旅游会展企业(宾馆、酒店、景区、旅行社、会展企业等),按年主营收入同比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年奖励金最高50万元。
第九条 对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鼓励在海沧新设大型旅行社或将大型旅行社迁入海沧。对新设的旅行社或迁入我区的旅行社,如当年或第二年主营收入超过1亿元,给予开办费和办公场所租金等相关费用一次性补贴30万元。享受该补助的旅行社需承诺5年内注册地和税收不迁出我区,否则我区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扶持奖励金。
第十一条 鼓励总社在海沧的旅行社在区外开设分社(营业网点)。对区内旅行社在区外开设分社(营业网点),每开设1家分社(营业网点)且经营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予以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在海沧设立台资旅行社(包括独资和合资)。对在海沧新设立的台资旅行社,按旅行社场地租金、装修费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实际投入的5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享受该补助的旅行社需承诺5年内注册地和税收不迁出我区,否则我区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扶持奖励金。
第十三条 鼓励在海沧举办各类全国性会议。对在海沧举办的,参会人数超200(含)人且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超100(含)间夜数的全国性会议,给予主办单位适当奖励:对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达到100(含)-300(含)间夜数的全国性会议,给予主办单位3万元奖励;对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达到300-500(含)间夜数的全国性会议,给予主办单位5万元奖励;对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达到500-1000(含)间夜数的全国性会议,给予主办单位8万元奖励;对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达到1000以上间夜数的全国性会议,给予主办单位1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在海沧举办各类国际性会议。对在海沧举办的,参会人数超200(含)人且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超100(含)间夜数的国际性会议,给予主办单位适当奖励:对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达100(含)-300(含)间夜数且境外参会者超过20(含)人的国际性会议,给予主办单位5万元奖励;对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达300-500(含)间夜数且境外参会者超过50(含)人的国际性会议,给予主办单位8万元奖励;对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达500-1000(含)间夜数且境外参会者超过80(含)人的国际性会议,给予主办单位12万元奖励;对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达1000以上间夜数且境外参会者超过150(含)人的国际性会议,给予主办单位2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在海沧举办各类展览会。对在海沧举办的展期超2(含)天、展览规模超3000(含)平方米且超过150个标准展位的各类展览会,给予主办单位适当奖励:对展览规模3000(含)-5000(含)平方米且超过150(含)个标准展位的各类展览会,给予主办单位8万元的奖励;对展览规模5000-8000(含)平方米且超过250(含)个标准展位的各类展览会,给予主办单位12万元的奖励;对展览规模超过8000平方米且超过400(含)个标准展位的各类展览会,给予主办单位25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应于符合条件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正式申请,其中申请会议、展览会奖励补助须于举办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以上提交预申请,并于会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奖励申请。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补助。符合奖励补助的项目,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给予奖励补助。
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扶持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及税收归属海沧区的企业及在海沧举办的会议和展览会。
(二)本扶持措施由海沧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三)本扶持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