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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集府〔2017〕91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鼓励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2日
集美区鼓励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物流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均在我区,且区级税收归属我区的平台经营单位和物流(含快递)企业。
第三条 落户经营扶持
1.2017年1月1日起在集美区新设立,实际到资5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首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物流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2.2017年1月1日起在集美区新设立的物流企业,自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当年起,前两年按企业年度缴税区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企业年度缴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若享受本款奖励期间年营业收入未达到1000万元的,当年度不予奖励。
3.2017年1月1日起对全球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台湾百大企业、民营500强企业、央企和国家5A级物流企业到集美区新设立独立法人物流企业(含与集美区现有企业合资且股比50%以上),前两年按企业年度缴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企业年度缴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4.2017年1月1日起集美区以外的物流企业迁入集美区或在集美区设立分中心、结算中心,自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当年起,前两年按企业年度缴税区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企业年度缴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若享受本款奖励期间年营业收入未达到1000万元的,当年度不予奖励。
5.鼓励平台招商。2017年1月1日起总部大厦、楼宇、交易中心、物流园区等平台经营单位,每成功引入一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第1-4款扶持条件的入驻对象,且该入驻企业入驻第一年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类同),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驻第一年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1亿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驻第一年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励
2017年1月1日前已在集美区设立的物流企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凡当年度同时符合(1)年度缴税新增区级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2)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年缴税总额均达到100万元,按企业年度缴税新增区级留成部分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2017年和2018年均按80%比例奖励,2019年至2021均按50%比例奖励。
第五条 创新提升扶持
1.对物流企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在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314号)取得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再按补助金额的3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根据《厦门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厦物办〔2016〕10号)首次认定的厦门市重点物流企业和厦门市重点物流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且冷库容积2万立方米以上的冷链物流企业,给予当年度5万元一次性电费补贴;年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且冷库容积2万立方米以上的冷链物流企业,给予当年度10万元一次性电费补贴。
第六条 快递物流补助
对在集美区设立分拨中心的快递企业,按照其租用场所发生的实际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累计不超过3年。
第七条 纳入统计奖励
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一套表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即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从业人员达50人及以上),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奖励
对物流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通过达标认定的,分别给予一级达标企业4万元、二级达标企业3万元、三级达标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已获得较低等级奖励的,在获得较高等级奖励时,给予补足相应的奖励差额。
第九条 扶持申请
1.扶持资金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区商务局年度部门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企业每年5月份或10月份向区商务局申报上一年度扶持资金,需根据申报项目提交《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企业缴纳税款明细表及缴纳税款凭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及年度所得税申报表、银行缴款电子回单、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认定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租金发票、承诺书、区统计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统计数据核对证明等相关材料。当年11月1日起企业未申请视为放弃上一年度扶持资金。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本办法第三条 1-4款、第五条 、第六条 奖励对象为纳入集美区统计局国家一套表的物流企业。
2.本办法所涉及的数字,“以上”、“不超过”、“达到”均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本办法以缴税额计算奖励的条 款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区其他扶持奖励政策时,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3.本办法所指年度纳税总额是指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在集美区缴纳的年度税收总额。税收计算口径中,除企业所得税按所属期外,其他税种均按入库期计算,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社保缴费。区级留成部分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在集美区缴纳的年度税收总额根据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部分。
4.全球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台湾百大企业、民营500强企业的认定分别以《财富》杂志中文版、中国企业联合会、台湾《天下杂志》、全国工商联当年度发布的名单为准,均不含子公司。央企包括国务院国资委和其他部委管理的企业,以国务院国资委和有关部委官方网站发布的名单为准,央企子公司以所隶属央企集团官网发布的名单为准。国家5A级物流企业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审认定的名单为准。厦门市重点物流企业以厦门市发展现代物流产业协调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名单为准。
5.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需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税务登记不迁离集美区,对未履行该规定的企业,区商务局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6.企业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一经核实,企业需无条件退回,并取消其五年申报资格,上述事宜由区商务局负责处置。
7.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12年发布的《集美区鼓励物流业发展奖励办法》(集府〔2012〕124号)同时废止。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发布之日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可按本办法享受扶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