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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2-04 16:34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8〕107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湖里区促进企业上市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9日
湖里区促进企业上市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精神,更好地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本区企业上市步伐,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完善服务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本区企业上市过程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上市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上市办),挂靠区发改局。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组成,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帮助企业解决上市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为拟上市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高效、通畅、便捷的服务。
(三)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区政府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推进企业上市的各项扶持和奖励措施。
(四)建立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
进入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条件是:
1.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地在我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经营状况基本符合上市条件要求或盈利性、成长性、发展前景较好的;
3.企业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
4.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5.近三年内有上市的初步方案。
二、企业上市扶持办法
(一)上市后备企业已和聘请的保荐机构签订正式协议,并且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二)上市后备企业辅导期满通过验收且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三)上市后备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挂牌上市后,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
(四)企业异地重组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归属迁至我区一年后,可参照享受企业挂牌上市一次性给予奖励500万元。
(五)企业在境外(包括其控股母公司或控股子公司)首发上市成功且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本市项目投资的,投资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亿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六)企业上市后(含重组、境外),给予经营团队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七)企业上市后,符合我区总部经济政策条件,高管人员可参照总部经济政策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给予同额奖励,同一公司年度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高管在税收归属我区的证券营业部转让个人限售股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研究给予奖励。
(八)企业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挂牌后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进入创新层企业补足至200万元。挂牌后首次成功募资3000万元以上的,并全部将募集资金全部投资本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九)企业依法进入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市场挂牌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实现交易的补足至30万元。
(十)对火炬高新区湖里片区企业在境内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其经营团队奖励100万元;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其经营团队奖励30万元。
三、其他
(一)本办法可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重复享受。
(二)原《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厦湖委办〔2015〕35号)出台后、本办法生效前,尚未申请兑现上市扶持、奖励资金的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可按本办法申请扶持和奖励,扶持资金不可重复申请。
(三)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登记和税收归属我区的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享受本办法资金扶持的企业,注册地和税收归属十年内不得迁出我区,否则应将所有扶持和奖励金退还我区。
享受第二条第(七)款的上市企业高管转让个人限售股时,个人限售股应在税收归属我区的证券营业部转让,否则我区有权收回对高管的补助。
(四)本办法相关扶持措施的兑现,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由所在街道签署意见,经区上市办审核确认后,报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区上市办将资金兑付企业。
(五)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订调整。
(六)享受本办法奖励或补贴的企业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并在三年内取消申请本办法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在申请政策扶持时,对被厦门信用平台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不予支持。
(八)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