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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思明区委办公室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进一步加大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扶持力度的办法》的通知
厦思委办〔2018〕52号
区属各党委(党工委、党组),区直各部、委、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群团组织,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进一步加大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扶持力度的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思明区委办公室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
思明区进一步加大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扶持力度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思明区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优化提升,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加大我区企业引才、聚才的力度,实现人才与产业互促共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8〕72号)认定的,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我区注册设立,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并且经我区有关部门认定的法人商事主体和合伙企业(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重点产业是指我区重点支持发展的商贸业、旅游业、会展业、金融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时尚产业)以及我区着力推进的旧城旧村旧厂房改造提升、金融与类金融、软件信息、高端专业服务、影视文化、体育、养老、滨海旅游、会展会议、大健康等十大重点领域产业。
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是指有助于总部企业和重点产业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市场占有率的关键性技术和管理人才。
第三条 围绕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每年扶持不超过100名人才。
第四条 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和扶持工作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人才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扶持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才所在企业在思明区工商注册、缴纳税收,并为思明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且无偷税漏税、违法经营等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
(二)人才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三)人才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同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企业服务满1年。
(四)人才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任职于总部企业且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
2.任职于重点产业企业且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
第六条 特殊申报机制。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任职于对我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中的优秀人才,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由区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受理后组织评审认定,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总部企业及重点产业企业每年至多推荐3名人才。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扶持措施和标准
(一)个税奖励。人才可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时间3年,自人才当选上年1月1日起算。
(二)购房补贴。本办法出台后,人才在厦购房(不含车位),房屋权属人为其本人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于申报审批或年度复核通过后兑现。首次购房补贴额度8万元。此外,人才申报审批或年度复核通过一次增加6万元。
(三)租房补贴。人才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厦无房产(不含车位),在厦租房并实际居住,可申请租房补贴,租金在人民币4000元/月以下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租金在人民币4000元/月以上的,按人民币4000元/月给予补贴。租房补贴时间3年,自人才当选上年7月1日起算,每年兑现一次。
(四)子女就学。人才子女在幼儿园及小学阶段就读时,可在区属校(园)内学校择校一次,由区教育局按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每名人才只能享受一次子女就学政策。
第九条 其他说明
(一)本办法的扶持措施期限为3年。年度复核时,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未达标的,不予享受该年度的扶持政策,但未满扶持期限的人才仍保留人才序列,人才已从原单位离职则直接退出人才序列。
(二)已享受市、区购(租)房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的购(租)房补贴。
(三)已享受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已享受租房补贴的,购房后再申请购房补贴的,需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金额,即租、购房补贴金额总计不超过20万元。
(四)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除个税奖励和子女就学外,其他扶持措施仅由其中一方申请,另一方不得重复享受。
(五)人才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我区各项人才扶持政策。
(六)市属、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不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条 每年6月上旬集中申报受理。评审程序:
(一)企业根据人才贡献程度研究确定推荐对象,并将推荐对象的申报表、证明材料等申报材料报送企业纳税所属街道。
(二)各街道对申报对象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初审结果报区委人才办。区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后,提出扶持对象建议名单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公示。
第五章 资金发放及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发放。人才扶持资金划拨至街道,由街道直接拨付给人才。
第十二条 跟踪管理。区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服务保障及人才履职情况实行跟踪管理。人才或所在企业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扶持资金,或人才在扶持期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受扶持资格,并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企业和个人的责任。由企业造成责任的,停止该企业3年申报资格;由人才造成责任的,该人才不得再次申报本办法扶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思明区引进和扶持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暂行办法》(厦思委办〔2014〕40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区委人才办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5年。
中共思明区委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