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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展现代物流产业协调小组办公室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现代物流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物办〔2018〕13号)
各成员单位、各物流企业:
为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产业的若干意见》,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厦门市发展现代物流产业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厦门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现代物流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现代物流产业调协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
厦门市现代物流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厦门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31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市现代物流产业扶持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现代物流业产业发展的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审核公示、专项审计制度。
第四条 厦门市发展现代物流产业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流办”)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物流办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物流产业发展需要,向市财政局提出扶持资金年度规模和使用计划。
(二)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本办法。
(三)受理申请,组织对申请单位与项目的调查、审核、公示,并建立档案。
(四)对扶持项目、企业及扶持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协同市财政局做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物流产业发展需要,审定安排扶持资金年度规模和使用计划。
(二)会同市物流办实施本办法。
(三)对拟扶持企业和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下达、拨付扶持资金。
(四)监督检查扶持资金的使用,组织实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
第七条 扶持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如实提供申报资料。
(二)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三)落实项目实施条件,设立绩效目标。
(四)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扶持资金,对扶持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配套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扶持对象、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 厦门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条件及标准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产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执行。具体为:
1.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严重违法行为,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物流企业。
2.对首次认定的市级重点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市级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按照《厦门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3.对在建市级重点物流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单个项目的贴息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00万元。重点物流项目贷款是指企业为实施项目投资建设向银行专门借入的固定资产贷款,不包括企业各类流动性贷款。
4.对供应链物流服务法人企业,或面向全国和区域的营运总部、分拨中心、配送中心、业务管理中心、单证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的法人企业,《意见》实施次年起在厦年物流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对于按要求可享受更高奖励标准的,按照应享受奖励标准扣除已享受奖励标准后给予补差奖励。区域总部是指在福建省内外五个以上设区市注册设立业务分支机构的法人企业总部。
5.对以厦门海、陆、空枢纽港为依托开展多式联运、打造临港商品交易平台等业务拓展内陆市场,建设或运营陆地港、支线码头,按项目投资进度给予2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6.对利用先进物流技术、设备或业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甩挂运输、双重运输、油改气、平面仓改高架仓等),在运输、储存、包装、装卸、配送、流通加工等业务过程中实现明显业务增量和服务与环境质量改善的,对实施效果进行评审后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7.对以服务中小企业为主,利用信息化、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物流技术装备起到较为显著的引领带动、整合资源、提升效率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经评审后按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8.对着力拓展海西及台湾、东南亚市场,按照政府推动、铁路支持、企业运作、口岸保障的原则,给予中欧、中亚铁路货运班列运营补助,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投资是设备购置、基础建设以及软件开发、运行维护、软硬件专利使用和授权等物流技术的实施、升级、改造费用,不包括用地成本、非生产性房屋购置、消费性车辆购置以及差旅费、员工奖金福利等开支。
第四章 申报、审核与资金拨付
第十条 市物流办根据工作和年度扶持资金计划,按年度择时以书面和在市物流办网站等发布申报通知,受理企业申报。
第十一条 市物流办负责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并将扶持对象、项目、资金额度在其网站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市物流办书面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由市物流办会同市财政局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对异议属实的,予以取消扶持。
对须经评审后给予扶持的项目,由市物流办牵头制定评审方案并从厦门市发展现代物流产业专家委员会随机抽选专家实施评审。
采用直接补助方式的,可按补助资金总额最高30%比例予以预拨(不超过单位自行已投入金额),后续项目实施进度达80%时给予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待项目完成验收或者实现绩效目标后再予拨付剩余20%;采用奖励扶持方式的,按照评审目标完成情况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或项目内容已经获得其他财政性扶持资金扶持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厦财企〔2014〕45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物流办和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扶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物流办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对存在扶持资金使用不规范、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等情况的项目,视情况减拨、停拨或者收回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规定追回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因严重违法经营被依法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1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有关优惠政策、奖励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物流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意见中的“不高于”、“不低于”、“不超过”、“超过”、“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