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水路运输业务发展若干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12-04 14:29
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水路运输业务发展
若干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港水路运输管理处、厦门市各区交通运输局、厦门市各水路运输企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港口发展行动纲要(2014-2018年)的通知》(闽政〔2014〕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30号)等文件精神,为引导我市海运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研究,现将《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水路运输业务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3日
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扶持水路运输业务发展若干
政策的实施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港口发展行动纲要(2014-2018年)的通知》(闽政〔2014〕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3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促进航运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交运〔2015〕151号),引导我市海运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扶持我市水路运输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新增船舶运力。
对在我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新建、从外省(市)购入或迁移并在我市登记入户的自有船舶运力(非老旧运输船舶运力,融资租赁船舶视为自有船舶运力),普通散杂货运船舶和集装箱船舶单船5000载重吨以上、其他专业运输船舶(成品油、液化气、化学品船舶)单船3000载重吨以上,企业承诺经营5年及以上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船龄在10年及以内每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60元/载重吨,船龄在10年以上的非老旧运输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40元/载重吨奖励。新增船舶运力日期以《船舶营运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发证日期为准。
申请新增运力补助的企业,应当和水运管理部门签订承诺书,如未满5年迁出我市登记,全额缴回相应补贴款项。企业申请新增运力补助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水路运输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运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国内交易船舶须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或船舶登记注销证明材料;法院拍卖船舶须另提交运力来源证明材料、法院拍卖证明材料。
2.鼓励水路运输企业提高船舶周转效率,积极完成水路运输周转量。
对年度完成50亿吨公里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对年度增量超过10亿吨公里以上的企业,增量部份按每10亿吨公里奖励10万元,每年累计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获得奖励的企业应当提供各船舶水运周转量完成情况明细,包括水路货物运单、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及船舶签证记录证明材料。
3. 鼓励水路运输企业扩大运力规模。
对在我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每净增加5万载重吨的,给予奖励70万元,奖励总金额累计不超过350万元。
每艘船舶仅参与一次奖励运力规模计算,且须承诺经营5年以上,本市过户的运力不计。政策执行期间迁移落户的水路运输企业,同时享受运力规模的补助政策。
4.鼓励我市水路运输企业开通集装箱班轮航线。
政策执行期内,对我市投入自有(或租用的本市运力)3000载重吨以上船舶首次开辟厦门港集装箱班轮航线1年以上的水路运输企业(完整年,航班数不少于24班次/年),给予连续3年补助,其中第一年给予150万元补助,之后每年给予50万元补助。补助期间,该航线每年运营航班数均不得少于24班次/年。
班轮运输企业申请补助,应当提供起始港签订的靠泊协议、船期公告和船舶签证记录;租用的本市运力需另外提供、船舶租赁协议、租金支付凭证。政策扶持期间开辟厦门港已有集装箱班轮运输航线,或获得补助再次开辟其他集装箱班轮航线的企业,不享受政策补助。
5.引导我市水路运输企业加大合作,提高抗风险能力。
鼓励我市水路运输企业租用本市船舶运力从事集装箱班轮运输业务。对租用本市船舶运力从事首次开辟的厦门港集装箱班轮航线运输业务、租用6个月以上、且该航线每年运营航班数均不得少于24班次/年的承租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租用1万载重吨及以下船舶,每艘船舶按3万元/月进行奖励;租用1万载重吨以上船舶,每艘船舶按5万元/月进行奖励,租金奖励按日历年度申请支付。班轮运输企业(承租企业)申请奖励,应当提供起始港签订的靠泊协议、船期公告、船舶租赁协议、租金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2017年1月1日前已经租赁的船舶运力及所发生的船舶租金,不享受政策补助。
二、加大水路运输金融支持力度
6.加大新增船舶运力金融支持力度。
对在我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建造或从本市以外购买且船舶登记在厦门的10000载重吨以上普通散杂货运船舶和集装箱船舶、5000载重吨以上的其他专业运输船舶(成品油、液化气、化学品船舶),且船龄在10年以内的船舶,政策执行期内发生的贷款利息,企业承诺经营5年及以上的,每艘船舶按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400万元(利息补贴以实际利息为计算基数,但实际利率高于当年1月1日五年期银行基准利率的,以按五年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计算基数)。对船舶融资租赁(仅限于售后回租及新建船舶)的利息补贴参照贷款利息补贴执行。
申请贷款利息补贴的企业,应当和水运管理部门签订承诺书,如未满5年迁出我市登记,全额缴回相应补贴款项。
补贴从2017年起发生的第一笔贷款起算,贷款或融资租赁服务必须由银行机构或商务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提供,其中融资租赁机构与承租方就同一标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融资金额及利率,
申报证明材料包括《水路运输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金融机构贷款须另附贷款合同、借据、付息证明和受贷方的付息凭证,融资租赁须另附融资租赁合同、付息证明或承租方的租金支付凭证。
7.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对我市船舶运力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
2017年1月1日起,对本市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融资租赁机构,对本市水路运输企业所属船舶开展船舶融资业务的,按照一年期以上融资总量的2%给予补助,单船融资租赁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60万元。补助金额按照40%、30%、30%分三年拨付。
融资租赁船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普通散杂货运船舶和集装箱船舶单船5000载重吨以上、其他专业运输船舶(成品油、液化气、化学品船舶)单船3000载重吨以上,船舶经营人为在我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
申报证明材料包括《融资机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借款/贷款合同、借记凭证、融资租赁合同、租赁通知书、付息证明或承租方的租金支付凭证。
三、有关说明和要求
8.自有船舶运力指由我市水路运输企业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且由该企业经营并处于适航状态的船舶,其中船舶属于共有,经营人所占的该船舶共有份额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1%;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的船舶也视为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融资租赁的船舶所有人为银监会或商务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船舶经营人为在我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
9.新增船舶运力指建造、购买的自有船舶运力(含融资租赁船舶),其中购买的船舶应当来自于厦门市以外地区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且船龄不超过老旧船舶标准的下限。液化气船无核定载重吨的,以1立方米换算为1载重吨。净增运力规模计算以2016年12月31日企业运力规模存量为基数,并扣除已注销的船舶。
10.被列入水路运输行业信用黑名单的水路运输企业不得享受该扶持政策。政策中涉及的水路运输企业资质、运力以及班轮航线开辟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港水路运输管理处)负责认定。
11.扶持项目实行“定期申报、集中审核”,每年3月20日和9月20日前,水路运输企业提交申报材料,港口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厦门港口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结果无异议,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兑付资金。
12.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一经查实,追回已领取的扶持资金,以后年度不受理其申请,列入水路运输行业信用黑名单并进行公开通报,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3.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确保我市航运事业发展工作取得实效。
14.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分期拨付的资金顺延至期满。
厦门港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