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厦门出台一系列金融政策,将建设金融强市!
- 发布时间:10-09 21:38
“金融活,经济活;金融兴,经济兴。”
9月27日,近千位境内外实力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科技企业代表相聚厦门市金融产业促进大会,共商厦门金融产业发展大计。
省委常委、市委书记胡昌升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命脉,发达的金融业是中心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厦门要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亟需金融产业的强有力支撑。
会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了“1+1+3”金融政策,这一政策大礼包涵盖了厦门金融业发展的目标和规划,以及针对金融机构、金融科技、金融人才、股权投资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为厦门建设金融强市,打造金融科技之城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近年来,厦门市已出台《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门市高层次紧缺型金融人才计划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对比往年出台的金融政策,本次的政策辐射范围更广、奖励金额明显提高,可谓是力度空前。
厦门金融业未来发展蓝图是怎样的?机会在哪?金融界人士可以获得哪些福利?
“1+1”
擘画厦门金融业发展蓝图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建设金融强市打造金融科技之城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2019—2025)的通 知》两份政策文件明确提出了厦门金融业发展的定位、目标和规划,擘画出厦门金融 业发展的美好蓝图。
发展定位
努力建设成为服务两岸、辐射东南亚、连接“海丝”、面向全球的区域性金融中心。以全球化视野、国际化高度,全力打造“两区两高地”:金融对外开放先行区、产融结合发展示范区、金融科技发展高地、财富管理创新高地。
发展目标
到2020年,金融强市政策体系基本形成,金融科技赋能和金融创新能力大幅提升,金融机构明显增加,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显著提升,金融业营收超1800亿元,金融增加值超600亿元。
到2025年,结构合理、功能齐备、创新活跃的多元化现代金融体系基本形成,金融科技、财富管理等特色业务形成规模,两岸金融中心片区建设基本完成,对外开放及产融结合发展形成示范,金融业营收超3000亿元,金融增加值超1000亿元。
做强做优金融产业
增强金融机构实力,打造产融结合品牌,做优金融特色业务,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大力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强现代保险服务业,实施财富管理新路径。
抢抓金融科技发展机遇
强化金融科技基础支撑,聚力金融科技主体培育,引进培育金融科技领军企业和独角兽企业,深化金融科技成果应用,塑造金融科技创新生态。
推进两岸金融业融合发展
健全两岸特色金融服务体系,构建两岸区域金融要素市场,打造台胞台企金融服务第一家园。
提升金融国际化水平
支持外资金融机构集聚发展,重点引进世界500强和“一带一路”沿线金融机构;推动区域金融市场更高层次开放,打造跨国公司资金结算集聚地;构建“海丝”金融服务基地。
加快金融集聚区建设
建设国际一流软硬件设施,加快两岸金融中心片区建设;打造特色金融品牌园区,规划建设金融科技园区。
打造一流金融营商环境
提升金融监管环境,优化金融司法环境,营造金融宣传环境,夯实金融稳定环境。
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
健全党领导金融工作体制机制,完善金融工作统筹与激励,强化金融业发展智力支撑,组建金融咨询顾问委员会和金融研究智库,建设温馨的“金融家之家”。
“3”大扶持举措
助力厦门建设金融强市
重“金”扶持金融机构,吸引优质金融资源
1.“引进来”,加大力度引进金融机构
(1)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根据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2)对本市企业并购重组市域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金融机构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迁入本市的,根据金融机构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并购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3)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金融专业公司,根据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4)对在本市新设立、从市域外新迁入本市或由原有本市分支机构新升格成立的金融机构区域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资金业务专营机构、具备资金归集结算职能并产生实质财税贡献的,按类型及贡献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6)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特色金融机构事业部、特色经营性机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按其年度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给予奖励,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60%;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70%。(7)对境内外具有实力的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央企、民企500强、台湾百大等)在本市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按照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8)鼓励征信评级(评估)公司、造币公司、金融押运公司、金融资质认定机构、金融业务培训机构、金融产品研发中心(实验室)、金融研究机构、金融媒体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和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组织等在厦集聚,根据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促发展”,推动在厦金融机构加快发展
(1)在厦门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其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2)金融机构总部已获得增资奖励,在本若干措施出台后再进行增资的,对当次增资规模按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实收资本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单次增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3)对已在本市注册设立且符合本若干措施规定的金融专业公司、区域分支机构、资金业务中心、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未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按照新设立机构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3.“重科技”,培育发展金融科技产业
(1)对符合本若干措施规定的各金融机构总部直接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在本市实行全国业务结算并在本市缴纳税收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符合我市总部经济企业认定条件的,享受经营贡献奖励、人才所得税奖励等激励政策。(3)着力引进和培育初创型金融科技新锐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成长奖励,单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4)对重点投向本地金融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可在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规定比例内予以重点支持。(5)对单项创新业务模式获国家级、省级、总行(总部)复制推广的金融科技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4.“国际化”,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1)重点引进来在我市设立机构的世界500强金融机构台港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金融机构,对有意落户我发展的外资(含合资或台港澳资)金融机构新设(或申筹)项目,协助股东单位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申请牌照或登记备案,对新设机构项目注册开辟“绿色通道”,为批筹和开业提供便利化条件。(2)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业务代表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成功引进金融机构落户后,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5.落户安居有保障
(1)对各类金融机构在厦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予以适当补助。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总部在本市首次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5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4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规定的金融专业公司、区域性分支机构、在本市首次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货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4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2)参照我市对“三高”企业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措施,为金融机构骨干员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商品房切块购(租)房支持。
加大金融人才引进与培养,提供建设金融强市人才保障
1.重点引进和培养高层次金融人才
政策显示,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引进和培养本市金融业发展和两岸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急需的高层次金融人才。
高层次金融人才分为三类,包括行业领军型、高级精英型和青年骨干型。对符合本市高层次人才政策的,认定后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行业领军型金融人才:对现有的行业领军型金融人才奖励100万元;对引进的行业领军型金融人才奖励200万元。
行业领军型人才认定条件:
1.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2)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申报时至少能在用人单位继续服务5年;(3)申报时人才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4)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倍以上;(5)在申报年度内,其本人及任职机构无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2.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担任国家级重大金融政策规划主要起草人;(2)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3)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5)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6)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数授;(7)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8)曾在入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的金融机构总部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一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9)曾在全国性金融研究所(智库)任高级管理职务;(10)曾在国际性金融组织任高级管理职务;(11)近5年,在本市注册,名列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20名机构的核心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12)经市委人才办、市金融监管局按程序研究确认,相当于上述层次类别的人才。
高级精英型金融人才:对现有的高级精英型金融人才奖励80万元;对引进的高级精英型金融人才奖励160万元。
高级精英型人才认定条件:
1.应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申报时至少能在聘任单位继续服务5年;
(3)申报时人才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4)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
(5)在申报年度内,其本人及任职机构无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2.人才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享受省级或本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获得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证书或高级职称,且担任注册在本市的金融机构、大型金控公司或金融研究所(智库)的副职以上领导职务;
(3)获得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北美精算师(ASA)、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FCAA)资格证书,且在本市法人保险机构担任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
(4)经市委人才办、市金融监管局按程序研究确认,相当于上述层次类别的人才。
青年骨干型金融人才:对现有的青年骨干型金融人才奖励40万元;对引进的青年骨干型金融人才奖励80万元。
青年骨干型金融人才认定条件:
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2)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3)申报时人才年龄不超过45周岁;(4)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地方金融行业或股权投资、金融科技、财富金融、绿色金融、黄金金融、普惠金融等金融领域工作经验;(5)获得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北美精算师(ASA)、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FCAA)资格证书;(6)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7)担任注册在本市的金融机构、大型金控公司或金融研究所(智库)的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项目团队核心负责人;(8)在申报年度内,其本人及任职机构无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获评行业领军型、高级精英型金融人才,每年可给予一定名额申办“金鹭英才卡”,其余高层次金融人才可申办“银鹭英才卡”,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对“金鹭英才卡"持卡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对“银鹭英才卡”持卡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2.创新体制机制,激发金融人才创新活力
(1)拓宽引才渠道,鼓励柔性引才。对符合认定标准的柔性引进金融人才,服务时间半年以上的,按照在本市工作时间以及实际贡献、薪资待遇等按照个人薪酬总额15%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2)支持本市金融机构与高等院校合作,对在金融人才培养上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经评定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3)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在引进和培养金融人才的作用,对引才育才成效突出的协会,经评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4)鼓励本市金融机构聘用急需紧缺台湾金融人才。对担任注册在本市的金融机构、大型金控公司或金融研究所(智库)的中层及以上管理职务,且年薪达到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的台湾金融人才,每年给予8万元补助,同一人才补助累计不超过5年。(5)鼓励本市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金融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对2017年1月1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本市金融系统连续全职工作满2年以后,对报考费用给予补贴,每人累计不超过5万元。
可补贴报考费用的资格认证考试包括:
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国际财资管理师(CT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北美精算师(ASA)、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FCAA)、国际财资管理师(CTP)、供应链金融专家(CSCF)、贸易金融合规专家(CTFC)、国际支付专家(CertPAY)、保荐与备用证专家(CSDG)、国际贸易金融专家(CITF)、跟单信用证专家(CDCS)等。
推动股权投资机构在厦集聚,构建行业发展的良好生态
1.吸引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厦门
(1)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2)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2.引进优秀管理团队
对在本市股权投资类企业中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或合伙人),从第二年起,按其在该企业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支持股权投资业务加快发展
(1)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对本市实体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投资本市企业金额的1%对其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同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经营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2)对本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其股权转让收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3)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购租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规定给予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补助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4)对企业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因企业上市发生“减持、并购、重组”等事项而为其员工(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度合计达50万元以上的,按其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5)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2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额为20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