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厦:个人自用房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出租房须缴
- 发布时间:01-05 20:58
昨日上午,读者爆打本报“嘉宾接热线”专题电话,关注本报开辟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读者关注焦点是个人自用房是否也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房如何缴纳。接线嘉宾明确指出,个人自用房暂免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是个人出租房则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嘉宾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来讲不是一个新鲜的税种,但是对一些个人来讲则比较新鲜。因为早在1988年我国就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了,但是那个时候确定的税费征收标准非常低,征收面也窄,再加上社会经济发展富裕程度也不高,不少家庭也没有多余的房屋出租,因此,相当多的群众不是十分清楚这方面情况。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重新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本版简称《条例》),并开始实施。修改后的《条例》在两方面进行了比较大幅度的调整。
首先是比较大幅度地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原条例规定,在大城市(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常住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0.5元到10元,中等城市为0.4元到8元,小城市为0.3元到6元。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将税赋提高了2倍,即大城市为1.5元到30元,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以此类推。据介绍,《条例》修订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在税额幅度上,原则上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再提高2倍。
嘉宾介绍,我市2006年实际执行的税额标准是4元、5元和6元,也就是说,从2007年开始,我市按照规定征收的标准是4元到25元。
调整的另一个内容是征收范围扩大到了外资企业。按照旧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或者土地出让金后,不用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了;但是内资企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后,仍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嘉宾说,新《条例》公平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赋,将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这一新规定将提高用地面积特别大的外企经营成本,比如占地面积动辄上百万平方米的高尔夫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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