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售房缴20%个税细则待敲定 个税或将占房价一成以上
- 发布时间:03-04 09:18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将按转让所得(卖出价与买入价差)20%计征个税,如何操作执行,尚待实施细则。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宣告备受关注的“国五条”细则正式发布。根据《通知》要求,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将按转让所得(卖出价与买入价差)20%计征个税。记者昨日从地税部门了解到,这一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究竟应如何操作,或还有待国家税务总局方面具体实施细则的出台。目前我市地税部门称,尚未看到任何相关文件。
“20%是原有法定税率”
“20%原本就是对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的法定税率。”市地税局相关人士昨日向记者表示,因此“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按差价20%缴个税”并不能算是“新规”。
据了解,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早有规定:“个人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财产转让所得”,税法明确规定“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同时明文规定,对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地税人员表示。考虑到现实操作中存在财产转让人提供的房产转让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据实计算税款,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国税总局又出台了针对无法确定住房原值可按转让额1%-3%简易征收个税的办法,将税法的规定作了变通。
记者了解到,厦门此前的购房个税政策是按照差额的20%或全额的1.5%征收,但实际上多采取全额1.5%的核定征收方式。具体地说,按我市的相关规定,目前个人出售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按住房转让全部收入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收入全额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住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惟一家庭生活用房,产权人须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自2010年10月1日起,我市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取消了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个税或将占房价一成以上
目前,厦门的个税政策是按照差额的20%或全额的1.5%征收,只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而根据国务院的《通知》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业内人士分析,这一要求在实际操作中贯彻实施后,个税在购房款中所占的比例将达到一成以上。
以购房者买入一套二手房为例。业主原购房款为100万元,现在的卖价是250万元,由于是非唯一住房,执行新政后,需缴纳的个税额就从原来的3.75万元,变为30万元,增加了26.25万元,相当于房屋总价的10%。
不过,业内有关法律专家也指出,“国五条”真的实施起来,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将大大增加。因为“不少二手房几经转手后,如何对其房屋原值进行确定核实,税务局和房产交易中心如何协同,仍会是一个难题”。专家预计,对于能够核实原值的二手房,按差价20%税率征收个税的要求可以实现;但对无法核实原值的房产,或者也只能继续按核定征收。实际执行中究竟会如何操作,还需进一步关注。